繁华掩映下的中国港口体制改革
港口管理机构与港口经营集团间的博弈
长期以来,港口实行的政企合一的体制使得各地港务局既是市政府的港口管理部门,又是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港口管理部门,缺乏行政管理的权威;作为大型港口企业,一方面受行政干预太多,另一方面,有时还利用“政”的权力保护自身的经营利益,这样难以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独立走向市场,造成双重领导港口的行政管理薄弱,港口市场难以规范有序。
港口体制改革之后,以往的港务局逐渐改组成为当地港口的经营集团,而地方政府一般重新设立一个港口管理机构,按照《港口法》的规定对港口进行管理。不可否认,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中国港口近三年的飞速发展扫清了不少障碍。而各地港口管理机构也在时间的流逝中逐渐变得成熟。然而,由于政企合一的体制由来已久,对于所有港口管理机构而言,在港口的规划和管理上面颇有些骑虎难下的味道。
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港口的引资上。由于目前港口的经营集团是脱胎于以前的港务局,即使已经成为经营港口的企业,却难免还存在有当地所有的港口资源应该归自身所经营的思想。这种状况就导致了港口经营集团的吞吐量基本上就等同于港口的吞吐量了,两者就经常被误认为一体。这一点上,沿海港口处理得较好,比如上海洋山港区,如今已经引入了众多全球性的港航巨头参与经营。因为,对于港口管理机构而言,引入多元化的港口经营体制,有利于港口的发展。
此外还有港口理货的改革异常艰难。港口理货是港口的一种服务业务,接受船方委托,代表船方对装卸货物与港口企业进行交接,并记录货物灭失或者表面残损状态的业务,带有公正性和涉外性。但目前主要是港口经营集团对理货业控股,有失公允,也不符合《港口经营规定》的要求。1961年成立的全国唯一一家理货企业——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在40多年的时间里处于垄断地位。随着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16日获得营业执照开始投入运作,原有的外轮理货市场上一家独营局面宣告终止。根据理货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交通部要求有关港口尽快就组建第二家理货公司与中联理货进行商谈。但是前进的道路是崎岖的。理货市场多年来的垄断行为以及可观的利润,使得有关港口对于合资组建中联理货兴趣不大,而且越是在大的沿海港口,这种现象就越明显。
而我们相信,随着港口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透彻,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口经营集团之间的关系将会越来越清晰,定位和作用也将一目了然,最终,这场港口体制改革的盛宴将以市场的大发展而结束。
港口所属的几种管理模式
中央政府所属港口
中央政府所属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权属于中央政府的港口。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中央政府对港口具有所有权,并负责港口的建设与维修。同时港口的经营管理机构一般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的形式存在。它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港口的收支直接构成中央政府收支的一部分。港口所需的资金由中央政府提供。港口当局的主要成员也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重大决策由中央政府或议会根据有关法律作出。在这种港口内,港口的生产业务由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或港口的承租人或私人企业来经营。
这种港口所有制形式有利于港口建设和经营资金的筹措,也有利于政府有效地推行国家的港口政策,从而保证港口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国家还可以统筹考虑港口与内陆运输之间的联系。然而,由于中央政府一般远离港口所在地,无法及时地、有效地了解港口的情况,因而其作出的决策不一定适合港口的实际。在港口的管理中往往会出现官僚主义。加之,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港口容易受到中央政府的过多干预(有时这种干预是盲目的),在经营上缺少足够的自治权,使得港口生产和经营僵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而这种所有制形式的港口在世界上已经不多了。
地方政府所属港口
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所属港口,其中一种典型的港口是市属港口。地方政府所属港口是指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港口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所在城市的市政府的港口。在西方,港口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地方议会或市议会。对于市属港口,市议会中有一位议员专门负责港口的有关事务。在各个不同的港口,市政府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但通常市政府负责港口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并向用户提供港口的设施。这种所有制形式下港口的经营(港口当局层次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经营,这种港口一般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其收支是市政府收支的一部分。港口的重大决策需要由地方议会根据有关的法令来作出。港口建设和经营的资金需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港口的经营和管理机构的成员要由地方政府来任命。另一种经营的形式是由独立港口经营机构来经营。该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但不管是哪种形式,港口都是属于地方政府所有,是公有的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是指由专门立法所建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所拥有的港口。在这种专门的立法中,规定了该团体(法人)的地位、任务、权利、义务和限制。这种港口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部分是由港口的用户选举产生。董事会主席一般由中央政府批准。通常由董事会任命一位港口总监来负责港口的日常活动。他是港口管理中的最重要职务。他既是董事会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桥梁,又是港口管理的各部门与港口内各服务公司之间的协调人。
股份制公司港口
所谓股份制公司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私人公司的港口。这种港口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发行股票。其重大决策由董事会作出,并由总经理来实施。由于港口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而作为私有制的公司而言,其经营目的就是获取最大的利润,因而两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矛盾。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形式所有制的港口也同样地受到政府的种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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