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修正实施

武汉驿马快递 来源:法律大全 编辑:法律大全 时间:2006-09-21
    台湾“财政部”修正“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部分规定、“物流中心业者实施自主管理作业手册”及“物流中心稽核作业规定”,即起实施。 
  依“物流中心货物通关作业规定”,物流中心登记之申请,应填具“物流中心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备齐有关文件,向当地海关申请登记,书面审查如有不符事项,海关应于十日内通知限期补正。物流中心申请登记案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海关应于十四日内派员实地勘查并由审查小组审查相关事项,包括物流中心内应有充足场所供载货车辆进出、停放及装卸货物;仓储设备方面,物流中心具有确保存仓货物安全之设施、设有经海关核可之自动化仓储设备,货物储位、移仓异动及进出仓库等均设有完整之计算机控管作业流程;进储经海关公告订有存储期限之货物,应设置专区存放;配合计算机控管作业,设有货架存置货物,并设有平面仓位供存放经海关核可不适于置放货架之货物。 
  货架、平面仓位及经海关核准存储货柜(物)之露天处所均应标明区号,其图标应向海关报备,并张贴于仓库或其它明显处,且可供海关随时自其计算机查核。另应有足够仓储空间及器具,供货物装卸、理货、查验、加封、因物流所必须之重整或简单加工。 
  此外,应设有独立警卫单位,掌管货(柜)物进出物流中心之查对、门禁管制及巡逻工作;出入口及经海关核准存储货柜(物)之露天处所应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二十四小时录像存证,并存盘三十日以上;设有海关稽核人员办公处所及必要设施,备有可供线上查核之专用计算机;设有专责人员办理自主管理事项及有关物流中心通关作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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